榆林市公布了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

2015-10-2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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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榆林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工作已经开始,参续保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12月20日。

据了解,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本市凡未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非从业居民、大学及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上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90元;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缴纳9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40元;学生及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0元。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及孤残儿童个人不缴费。凡符合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应参保而未及时参保或中断参保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居民均须补缴前两年度全额费用(含个人应缴和政府补助部分),中断参保一年的须补缴相应年度全额费用(含个人应缴和政府补助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协议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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