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呵护家人关怀备至

2015-09-2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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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高度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金融街。由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大新人寿保险公司、南昌市政公用投资集团及中建集团、中冶集团旗下骨干企业等涉及投资、金融、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国民经济重要行业的11家股东投资,注册资本逾15亿元。截至2011年6月,长城保险已设立北京、四川、山东、湖北、青岛、河南、河北、江苏、天津、广东、湖南、安徽等十二家分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尊重、合作、价值、进取”是其价值,“诚信、服务、专业、创新”是其经营理念。
 
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基本属性
  
保险公司:长城人寿保险
  
保险类别:分红保险
  
投保年龄上限(周岁):60
  
投保年龄下限(周岁):0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是否在售:是
  
投保年龄说明
  
保险责任
  
等待期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高度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倒数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单满期日为倒数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级属性
  
保险案例:王先生,30周岁,投保“鸿福保”,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30年,交费期间为10年。
  
保险利益:1、生存金:王先生55岁时,按中档红利计算可以领取12265元,若不领取,可累积生息。2、满期金:至少可领取10万元,按中档红利计算,可领取142710元。3、身故、高残保险金:关爱金+125%×有效保额。4、年金转换权:满期时,可转换为公司提供的年金方式进行领取。5、分红金:保额分红,抵御通胀。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保险”)是一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长城保险志存高远、经营稳健,以“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品牌”为目标,倡导“让服务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便捷的服务,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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