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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推出分红险 产品内容全解析

2015-09-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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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推出一款分红型理财产品,阳光人寿金富年年两全保险,这款产品的保障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保险责任包含生存保险金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的给付,祝寿金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及责任的说明。详细内容请见下文。

产品名称:阳光人寿金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保险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
2.3.1生存保险金给付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每满2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
2.3.2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0%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3.3祝寿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累计保险费的祝寿保险金。
2.3.4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扣除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5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3.6关于保险
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这是一款比较适合收入中等人群的分红险,新一站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理财险需要适应自身状况,不止是经济状况,还有家庭结构,这样才能做一个相对科学的理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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