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提出强有力措施,在全力安置就业的同时,要求从各个方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国企老总工资涨幅不得超职工
在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上,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与企业规模、企业效益及经营难度相联系,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相协调,与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
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幅度要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及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禁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的行为。
●今年补缴养老保险可免滞纳金
积极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将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不再收取滞纳金。
●明年解决所有破产企业职工医保
确保2009年年底前将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010年年底前将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企改制须向职工公布所有“账目”
国企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单位要与非国有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有关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主管单位要负责跟踪、监督,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国企改制国资变现后首先安置职工
国企改制时要按规定做好经济补偿金支付、安置费用预留、社保关系接续、人员档案交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各项安置工作。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工伤待遇费以及企业欠缴或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其他
每个省辖市至少一个三级医院诊断职业病;开发公益岗位专门监督各类企业劳动保障;交通建设领域也将建立工资保证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