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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态保护法规助力生态环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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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17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即将施行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17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即将施行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这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首部法律法规,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迈入法治化的新阶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的介绍,《条例》以补偿为纽带、以激励为手段,坚持生态富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原则,旨在构建起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让当地居民在保护生态环境中获益,激发全社会对生态环境的内在动力,将保护环境转化为全民行动。

《条例》有利于推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间合作、推动生态保护主体的正向激励。郭兰峰指出,此前出台的一系列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效果不佳,新出台的《条例》更具稳定性,有助于稳定参与生态保护主体的预期。此外,《条例》还探索提出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有助于提升各地区的主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公共服务等其他领域的合作。

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和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生态补偿资金规模逐年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表示,《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提出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的方式。

在财政投入方面,《条例》在现有的分类补偿方式基础上,明确国家将加大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同时,地方政府也被鼓励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分类补偿机制。为了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条例》提出多种参与方式,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等。

另外,《条例》还提出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的要求。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司长胡汉舟表示,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立应该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可比性和数据获取性。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改委、财政部首次印发了《生态保护统计指标体系》,共设了32个监测指标,重点反映生态保护补偿总体水平以及各类型补偿规模和综合成效。

中央财政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条例》提出,国家将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从事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纵向补偿。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负责人邸东辉表示,财政部将同时推进综合补偿和分类补偿。综合补偿主要通过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引导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重要生态地区整体提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分类补偿则是通过中央财政的一系列转移支付资金,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域等生态要素进行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邸东辉表示,未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的财政纵向补偿政策,推动建立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提升重点生态保护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生态保护的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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