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3月9日讯:沈阳周某在单位工亡后,膝下一对儿女经核定符合供养亲属范围,社保部门按每月发放其抚恤金。七个月后,社保部门以周某所在单位没有续交工伤保险金为由停放抚恤金。3月8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保险待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保部门事后可向用人单位追偿。
单位不交工伤险
社保停发抚恤金
沈阳周某是沈阳某轮毂有限公司一名员工。2013年5月19日20时许,周某在单位召开夜班班前会时突发疾病,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当场身亡。
2013年5月29日,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支付了工亡赔偿金491300元、丧葬费24360元。
周某膝下有一名出生于1987年的女儿和出生于1997年的儿子。经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周某的女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周某的儿子为未成年人,符合供养亲属范围人。2013年6月起,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开始支付周某儿女每人每月供养人抚恤金731元。
好景不长。周某儿女在领取了七个月供养人抚恤金10234元后,就再也无法领取了。对此,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解释称,是周某的单位没有续交工伤保险金,所以才停发了周某儿女的抚恤金。
打官司维权要钱
社保不予先支付
周某儿女多次找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要求按月支付供养人抚恤金,始终没有得到答复。与此同时,2014年4月,周某单位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指定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2014年10月,周某儿女将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对周某儿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作出了行政答复,决定不予先行支付。
周某儿女认为先予支付供养人抚恤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方却以沈阳尚未制定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为由拒不执行,侵害自己权利,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先行支付决定书,请求依法按月先行支付供养人抚恤金。
单位没交非理由
社保先支付后可追偿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所在单位因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从2014年1月起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单位也没有向周某儿女支付其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周某儿女向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提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其应当享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应依法履行继续向周某儿女发放供养抚恤金职责。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以沈阳市尚未颁布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为由拒绝先行支付并作出的《行政答复决定书》,理据不足,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依法履行对周某儿女继续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职责,待其履职后可依法向周某所在单位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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