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康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如果主合同或者本附加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9.4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和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
泰康康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发生高残,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残疾且由您和我们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前述残疾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定义,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如投保人残疾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定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定义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