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
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除外),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男/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 | 50%基本保险金额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男/女性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男/女性重大疾病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额外给付男/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男/女性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男/女性重大疾病的除外),我们仅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早期治疗保险金 | 20%基本保险金额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不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中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按照《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