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投保年龄: 0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一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效力终止。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02 |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 6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
老年关爱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人保健康附加一生无忧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