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投保年龄: 18岁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8000元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8000元 | 如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且当时未满足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在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后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在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 |
癌症保险金 | 20万元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癌症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老年疾病保险金 | 20万元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五项老年疾病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老年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20万元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老年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