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的基本信息介绍
1、所属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产品特色:它是一款提供重大疾病保障的产品,交费方式灵活,而且投保范围广,保费较低,保障额度高。等待期为90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45种重大疾病保障。
3、投保年龄:0—60周岁
4、交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5、保险期限:终身
二、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保什么?
1、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要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也将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到0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有哪些免责情况?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 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 (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保险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