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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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保险费豁免 |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癌症轻症,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终止。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附加在主险合同的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