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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公司3年内须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2011-05-1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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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风险管理效果和绩效考核制度相结合,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和责任,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做出更好的把握和权衡。  同时,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类,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涵盖针对不同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方法,...

近日,保监会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尽快落实《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各项要求。保监会同时表示,对于近期执行《指引》确有困难的人身险公司,最晚应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

  按照《指引》,风险是指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七类。而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指引》要求,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公司应根据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指引》规定,人身险公司应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并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同时,应任命首席风险官或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有权了解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并参与相关决策的评估。

  此外,还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开展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该部门应独立于销售、财务、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有权参与公司战略、业务、投资等委员会的重大决策。

  《指引》要求,人身险公司应建立风险责任机制,由公司管理层负领导责任,对主要风险确定责任人,具体风险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对任何违反风险管理相关政策的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追究和处罚。应把风险管理效果和绩效考核制度相结合,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和责任,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做出更好的把握和权衡。

  同时,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类,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涵盖针对不同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方法,风险指标的定性和定量标准,以及相应的风险责任人。此外,应将信息技术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指引》要求,人身险公司应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制定公司的风险偏好体系,并报董事会审批。经批准的风险偏好体系应逐级分解至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遵照执行。风险管理部门应监测和报告风险偏好体系的执行情况。风险偏好或风险容忍度出现突破时,管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采取应对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同时审查既定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的适当性。

  此外,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偏好体系进行有效性和合理性审查,不断修订和完善。当市场环境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考虑对各类风险水平的影响,对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进行调整,维持风险偏好的整体稳定性。

  《指引》还要求,人身险公司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识别与评估,当发生重大风险或者预期要发生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同时,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计量公司潜在的经济价值损失,直观反映公司的风险状况。应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并持续改进计量方法,积极探索先进的风险计量实践,不断提高风险计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此外,《指引》还对人身险公司在风险应对与控制、资产负债管理、风险预警、风险监督、风险报告及沟通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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