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继续进行,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今后,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将纳入医保,叫救护车也可以医保报销了。此外,120和999有望与110等联动,由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助救护车顺利通行。被救者诬陷救人者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叫救护车将可医保报销
《条例草案》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固定站点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指挥调度机构已派出的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
紧急情况公安部门将协调急救车通行
救护车遇到堵车怎么办,救护车遇到别人不让路怎么办,救护车路权如何保证?这些都是急救工作中的热点问题。这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可以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并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而单位和个人在行驶中应当主动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特别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抢救急、危、重患者的需要,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救护车通行保障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况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救护车快速通行。
单位和个人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和999将由同一平台统一调度
自2011年7月15日起,本市正式启用“120/999联合指挥调度平台”,实现了两个急救网络呼叫信息在技术上可自动切换的功能,但并未从根本上实现统一的指挥调度。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表示,《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建设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整合现行分别设立的指挥调度机构,组织设置统一的指挥调度机构,负责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的运营、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120与999将建统一调度平台,但并不意味着两者要合并,而只是指挥调度层面的统一调度。在管理上,两者依然是独立的。 120的车队还是120的,999的还是999的。统一调度平台建成后,公众的叫车电话将接入同一个调度系统,由平台统一分派急救车。
其他亮点
被救者诬陷救人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在公共场合突发病症,旁边的人由于害怕担责不敢施救,近年来这种情况经常见诸报道,还有的好心人出手相救,却反遭诬陷。这种情况将通过立法来解决,刘振刚昨天表示,他们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门研讨。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正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但北京作为地方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责作出相应规定出现了认识上的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按照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
刘振刚表示,《条例草案》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规定,即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拒收被急救的急危重患者最高可罚5万
刘振刚表示,条例草案明确,在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指挥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提前沟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治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填写并保存病情交接单。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方便沟通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如果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或者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的,将由卫生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因特殊情况需转院治疗的,应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转运。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