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11〕433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变更法律责任人的请示》(太平财〔2011〕2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张玉光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温福东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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