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光人寿附加阳光随行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风险?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随行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风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轻症重疾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再次恶性肿瘤保障以及身故全残保障。
1、轻症重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济邦(一种或多种)前,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一种或多种),该项“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当时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同时该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当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在根据该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是该附加合同的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和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且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开始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均为零,同时保险公司还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次恶性肿瘤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对于已经因恶性肿瘤而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自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之日起生存满两年后,如果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新发、复发或转移的恶性肿瘤,该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按照确诊当时附加合同的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再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4、身故、全残保险金
除了本附加合同的另有约定意外,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