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康惠保超越版重疾险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如何赔付?
当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状态可以是新发、复发、转移,也可以是持续。
但是如果选择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且被保人所患重大疾病不是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那么合同终止;
如果选择附加后,且被保人所患重疾为恶性肿瘤,那么消费者无须再继续缴纳恶性肿瘤确诊日后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其他责任效力均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疾病不在恶性肿瘤的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值得附加吗?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发布的2020全球癌症负担数据显示:
2020年,全球癌症新发1929万例,其中23.7%发生在中国;全球癌症死亡996万例,30%发生在中国。
可以说,无论是癌症新发人数还是癌症死亡人数,中国都大约占据到了全球癌症比例的1/3。
而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一些癌症已经可以得到有效缓解,甚至有些可以治愈。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高昂的医疗费用问题,这不是所有家庭都有能力去承受的。
因此,我们需要防患于未然,要有足够的保障去对抗癌症的风险。选择一份重疾险,特别针对癌症的重疾险,是十分有必要的。
百年康惠保超越版重疾险提供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正是我们所需要的,附加上后即使罹患癌症也能保证生活质量,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去支付医疗费用,提升抵抗癌症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