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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市提高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效率 调整生育保险经办流程

2015-10-2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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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是国家为了保障女性同胞在生育期及流产期的基本权益而出台的社会政策,各地也都针对当地情况有所调整。近期临沂市人社部门为了提高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效率,调整了生育保险经办流程。

11月1日起,凡参保职工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需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可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备案就医,并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

30日,记者从临沂市人社部门获悉,为提高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效率,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提供更高效优质的服务,对生育保险经办流程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凡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分娩时,可直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就医,其中,包括临沂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中医院、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和罗庄中心医院。

据悉,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一胎无准生证的提供所属计生管理部门打印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并加盖计生办公章)、《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单位负责审查该职工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备案。

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因参保职工未办理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手续,或在非本人选定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另据介绍,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异地生育的,按原经办流程办理。参保职工生育后三个月之内,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申报材料申请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原则上不再受理职工本人报送材料。

扩展阅读: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生育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 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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