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逾期者,对逾期部份,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保证担保人连续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保证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和扩建的、擅自将抵押物出租而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而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监护人、保证担保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