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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面临三难题

2012-04-0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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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后,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有了较好的解决。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漫游”终将实现,但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2010年内将完成全国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目标,这意味着养老险的全国“漫游”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细则来支撑实施。

解读1 养老险不再“白 缴”

“由于养老险不能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对现在大规模的流动人群基本没有意义。”从广州回北京工作的王明辉告诉记者,“我在广州工作了三年,临回北京之前只能把养老险自己缴纳的钱拿回来,在北京又得重新上保险,以前的缴费年限清零,没有任何意义了。”

其实,全国数以万计的打工一族都面临着这个问题,尤其是频繁流动的农民工更为明显。在流动人口集中的东南沿海,每逢年底社保部门的工作就格外忙碌,大量人群集中退保,带走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去别的城市重新打拼。

“现在年轻,有工作能力,所以社保养老这方面考虑的东西不多,觉得可以去新的城市重新开始。”王明辉介绍,“我一些缴纳社保养老险已经很多年的同事,因为不能转续,放弃了到其他城市工作的更好的机会。”

2009年2月,社保部门就发布了农民工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但一直没有下文。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将可以实施。

这意味着今后,社保的养老保险金可以随着人的流动而动,不会因为工作城市的转移而使之前的缴纳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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