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记者从宝鸡市医改办了解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内容有所调整,居民大病筹资标准有所提高,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有所降低。
据介绍,将现行参保参合居民25元/人年的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35元/人年,从城乡居民年度筹资新增的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为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统一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从1万元调整为0.8万元。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区间为三段: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0.8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报销50%;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到10万元以下报销70%;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销90%。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维持原30万元标准。
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合规费用项目,适应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不予报销项目和下幅报销比例项目保持一致。城乡居民未经转诊自行在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降低10%结算。
即: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0.8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销40%;3万元以上(含3万元)到10万元以下报销6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报销80%。因意外伤害住院,有第三方责任的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规定相一致不予报销。无第三方责任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降低20% 结算。
即: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0.8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销30%;3万元以上(含3万元)到10万元以下报销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销70%。
此外,完善报销资料项目,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在进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时,提供以下资料: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医保证/ 合疗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合疗报销结算单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案、住院发票原件(若提供复印件须由收存机构加盖结算章);转院诊疗患者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一致的转诊转院相关资料(若提供复印件须由收存机构加盖结算章)。
筹资标准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起付线、报销比例及报销资料项目调整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住院患者以出院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