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无锡市财政局获悉,《关于无锡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意见》明确9月1日起,在无锡市区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方式,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市区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大病保险制度,降低群众大病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据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保障范围是对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1.7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保障。上述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全自费除外)。保障水平确定为在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7万元(不含本数)至5万元(含本数)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由资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资金支付80%。
市财政局相关人士表示,在筹资机制方面,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拨,不足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弥补。同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