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南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本月起实施。昨天,市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信息,我市将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意见》规定,凡参加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人员均被作为大病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年度,市区按每人30元标准筹集
《意见》明确,大病保险资金的来源,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结余部分。结余不足或者没有结余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安排资金。
2013年度,市区按每人30元标准、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居民个人不缴费。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本地筹资标准。
2014年起,我市将建立财政统筹补助与居民个人合理分担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重残人员家庭的成员,所需缴纳的大病保险费由财政统筹解决,居民个人不缴费。
万元起付,20万元以上报销80%
值得一提的是,大病保险中的“大病”并不是病种的概念,落脚点在于费用,只要医疗费用超过标准就符合保障条件。《意见》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1万元,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享受完基本医疗保险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及规定限额内大病门诊的医疗费用,即可享受大病保险相应的待遇。
大病保险分段实行按比例累加补偿:1万元以上(不含)、0-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万元-1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2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
大病保险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年为一个参保结算年度。
“一站式”服务,刷卡即时结算
《意见》要求,大病保险纳入基金结算总量管理,医保管理部门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同步进行一次性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在结报时一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意见》同时明确,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二次补偿政策终止执行。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新农合人员大病保险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南通市将作为全省率先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城市,将做好带头羊的角色,总结经验分享给其余县市,早日实现全省大病保险全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