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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病医保支付补偿款662.1万元 有望明年大病医保全面推广

2015-07-2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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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7月31日,辽宁省大病保险参保人数近688万人,已向1138人(次)支付补偿款662.1万元。在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两家机构中,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中标并与辽宁省卫生厅签订了《辽宁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协议》,截至8月16日已在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11个市开展业务并签署了承办协议;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在沈阳市(于洪区)、鞍山市(台安县)、盘锦市和锦州市开办了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并签署了承办协议。
昨日,记者从辽宁保监局了解到,大病保险业务3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辽宁省已陆续在13个市顺利开展(不含大连),并签署了有关承办协议。
 
截至7月31日,辽宁省大病保险参保人数近688万人,已向1138人(次)支付补偿款662.1万元。在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两家机构中,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中标并与辽宁省卫生厅签订了《辽宁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协议》,截至8月16日已在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11个市开展业务并签署了承办协议;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在沈阳市(于洪区)、鞍山市(台安县)、盘锦市和锦州市开办了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并签署了承办协议。
 
此外,12月3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传来消息,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将于明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具有参保个人不需额外缴费、不受病种限制、不设最高赔付限额、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不需患者垫付、待遇水平较原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略有提升等特点。
 
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部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参保费用全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全部医疗费用均属大病保险支付范畴。
 
享受大病保险的参保居民,在一年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后,方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我省各统筹地区考虑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及参保人员的构成情况,大病起付线一般设定为本市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目前各市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设定在1.2万至1.8万元左右。
 
此外,居民大病保险不再设限封顶。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各统筹地区依据属地自身情况,多采取分段报销的方式,即自负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平均报销比例在50%至70%之间。全省各统筹地区均不设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大病保险还将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医疗费用实行网上即时结算。各地区的大病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的方式由各统筹地区选定,政府负责监管。大病保险还能为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服务,不需由患者垫付相应的大病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申办流程为,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市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可在每年1至11月份期间到所在社区办理当年参保手续,其中每年9至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人员须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可在每年1至11月到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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