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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政策对大病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做出明确规定

2013-06-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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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康发展,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近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大病保险市场进入和退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日,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在此前发改委等六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所谓“大病保险”,是指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

据介绍,《办法》要求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开办大病保险的险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并需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

此外,险企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办法》要求险企对大病保险实行专项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大病保险项目进行统一审核;要求险企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及赔款账户,并按照收付费管理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积极推动大病保险业务非现金给付,切实保障大病保险资金安全。

大病保险是中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该制度拟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民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据悉,当前中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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