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及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到2015年,大病保险覆盖全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新农合参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意见》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区的大病保险制度。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有结余的盟市要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盟市,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意见》还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意见》要求各盟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今年将在全区范围内选择35个盟市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