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江苏保监局六部门联合出台了我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据意见,今年将在每个省辖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力争到2014年底全省各地普遍建立大病保险制度。昨天,省医改办负责人对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予以解读。
筹资标准是多少?
在筹资来源上,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试点起步阶段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每个保障对象每年不低于15元。
在承办方式上,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承办?
通过近几年太仓、江阴等地的积极探索看,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试点工作如何安排?
2013年1月底前,各省辖市确定试点地区,并报省医改领导小组。4月底前,各试点地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江苏保监局备案,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商省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6月底前,各试点地区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做好相关准备。7月1日起,试点地区开展大病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