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28日正式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的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析人士指出,新规是顺应金融混业趋势、放松保险公司资本监管的体现。保险集团的净资产要高于旗下子公司,因此放行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债可以大幅提高保险公司的融资额度,缓解其资金紧张的问题。
原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只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要符合以下条件: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等。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审批结果,2009年保险行业次级债发行规模为145亿元,2010年为200.5亿元,2011年攀升为578.5亿元。2012年,国内寿险四巨头相继排队发债,平安人寿、中国人寿、新华人寿、太保人寿等寿险巨头分别发行了90亿元、380亿元、100亿元、75亿元次级债。2012年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审批通过规模为731亿元,较2011年次级债获批发行规模增长26.6%。分析师认为,由于2012年的大额发债规模已临近“上限”,以及寿险保费增速低等影响,今年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规模或较去年有所减缓。
近年来,由于股市长期萎靡不振,市场谈“再融资”色变。无论是上市还是非上市保险公司,基本都选择了通过股东注资、定向增发和发行次级债的方式,缓解资本金紧张的压力。此前,保险集团只能通过子公司(寿险或财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而且次级债的发行额度存有上限""天花板"",若干保险机构次级债额度将近用尽。业内人士表示,从长期来看,次级债新规实施之后,将令保险集团在筹集资本金、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方面拥有更大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