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31日讯,3月30日上午,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和稳定就业,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要求,我市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降低至1.5%的情况下,自2017年1月1日起,再一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菏泽2017年失业保险费率下调,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对2017年已经按照1.5%费率缴费的参保单位,由单位持社会保险费缴费发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账,多缴部分按照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行积极退费。对参保人数没有变化,不愿接受退费的单位,采取顺延缴费方式进行。经测算,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我市2017年将减轻企业负担4000万元。
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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