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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同命不同价”

2012-05-2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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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驾车出险当场死亡,家属要求赔偿金时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中财平安分公司却以车主不是城镇居民为由拒绝赔偿死者家属提出的金额。据悉,法院已解雇进行调解。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正林公司)驾驶员廖某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司机马某当场死亡。双方协商赔偿受害人马某家属10.5万元,而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中财平安分公司却以马某不是城镇居民为由,只向正林公司赔付了6万元,剩余的4.5万元不予赔付。为此双方发生诉争,法院一审驳回了正林公司的诉讼请求,正林公司提出上诉。1月14日,兰州中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中财平安分公司拒绝调解,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在当天的庭审中,上诉人正林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死者马某的暂住证是出事前一个月办的,但并不能证明该暂住证就是第一次签发。而且正林公司已经和死者家属协商并支付了赔偿金,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协议赔付,希望二审法院改判。中财平安分公司称,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有重新核定的权利,保险公司的赔付不以协议书为依据。从受害人马某的身份证看,是农村人口,暂住证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3月1日,是第一次发证。而交通事故发生在2009年4月4日,因此受害人在兰州市居住未满一年,因此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受害人马某不能以城镇居民为条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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