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8月25日讯: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待遇保障水平,近日,我市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与筹资标准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这是我市人社系统惠民生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据悉,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调整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为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为130元。
二是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是扩大城镇居民重症慢性病范围。将城镇居民重症慢性病范围从9种扩大到13种,新增精神分裂症、类风湿性关节炎、阻塞性肺气肿、心衰4个病种。
四是调整计划内分娩婴儿医保待遇。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父或母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的,可凭身份证明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保父或母身份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参保父或母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其父母均未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自入院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个月办理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