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报销政策:
1、普通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按标准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参保城乡居民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如下: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150元,150-1000元80%,1000元以上90%;
(2)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3)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200元,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4)三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二类以上(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出院时年满80周岁的参保高龄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2、生育医疗补助
顺产7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总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3、新生儿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新生儿,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个人不缴费,由市、县(市 、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