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鄂州市人社局获悉,从2013年1月1日起,鄂州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的累计合规住院费用,经报销后个人自付额度超过起付线标准8000元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予以报销,据了解,报销比例最低50%,最高可达72%。
其中,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50%,30000-50000(含50000元)元报销60%,50000元以上的报销70%;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52%,30000-50000(含50000元)元报销62%,50000元以上的报销72%。
据悉,鄂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保资金采取分档筹资的办法,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筹资标准初步确定为15元/人,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筹资标准初步确定为29元/人。
各县区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及时补偿。据了解,参保居民报销由原来的20种大病,调整为按花费额度报销,基本部分封顶线由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大病保险封顶线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另外不在目录内的药品花费不能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