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创新药企“出海”案例不断增多,其出海模式也在不断演变。最近,恒瑞医药宣布将自主知识产权的GLP-1产品组合有偿许可给美国Hercules公司,采取了一种新的“联合出海”模式。与传统的“借船出海”方式不同,“联合出海”模式不仅包括有偿许可费,还涉及到取得对方股权,从而参与到合作方的决策中来,分享未来经营成果。
当前,“出海”已经成为创新药企拓展市场、获取更高回报的重要途径。在选择出海模式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资源情况进行评估,考虑国际化发展经验、资金实力以及产品技术水平等因素。
首先,对于中国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创新药企来说,面临着法律监管、临床开发设计、市场拓展等多方面挑战,具备丰富国际化经验的团队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具备国际化经验的团队才能够推动产品在海外的注册上市和商业化。
其次,创新药研发需要长周期、高投入,因此在选择出海模式时需要考虑资金实力。不同的出海模式会带来不同的资金支持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借船出海”或“联合出海”获取资金支持,推动药物研发和运营。
最后,评估产品技术水平也是选择出海模式的重要因素。创新药企需要确定自身研发的药物是否具备差异化竞争优势,以及研发进展是否领先,这将直接影响产品未来的商业化空间。
在未来,“出海”模式仍将不断变化,中国创新药企需要做好细致规划和充分准备。相信在积累了丰富的国际化经验后,中国创新药企将具备独立面对海外市场风险与挑战的能力,开启“独立出海”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