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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控制险企投资比例

2012-02-240次浏览
小新客服
超比例投资的保险公司年底前将必须达到偿付能力标准。上周五,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若保险公司在通知发布之日存在超比例投资的情况,应尽快调整资产结构,最迟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标。

上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以公司总资产为基础,计算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券、股票(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比例时,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公司总资产金额作为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对万能险、投连险等资金运用比例有特别规定的保险产品,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产品账户资产金额作为其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

因此,保险公司如果不扣除证券回购的总资产为基础计算其他投资,必然超标。而现在是绝对不许可的,必须尽快调整资产结构,最迟于今年年底前达标。通知还再次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根据通知,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中,除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评估标准自今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执行。据悉,从2008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而在华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在今年10月31日之前确定偿付能力报告的主报告机构,并向保监会报告。主报告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主报告人应当将其所有在华分支机构视为单一报告实体,合并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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