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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理赔预付赔款制度

2012-03-0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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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保监会下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预付赔款制度。

为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预付赔款制度。

在保监会今年关于提高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工作部署中,加强车险和农业险理赔服务水平是其中的两大重点。《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规范赔款业务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户。要建立预付赔款制度,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案件,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能够确定的损失和及时恢复生产的需要,预付部分赔款。保险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准确进行赔款理算,严禁不按合同约定随意确定赔款金额。农业保险赔款要实现“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

在农业保险的定损方面,《通知》要求,要结合其特性,建立科学的二次或多次定损制度。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确认保险标的已经全损的,应及时开展后续定损工作;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生物特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同一省内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可共同协商确定定损规则。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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