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讯:我市拟修订《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昨天,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孙继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康复机构
每个区市至少建设一处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城市公共服务的基本设施之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也是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省规定,我市进一步明确,市、区(市)至少建设一处残疾人综合康复服务机构,社区规划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场所或者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同时,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特殊教育
设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
《规定(修订草案)》提出,残疾学生达5人以上的普通义务制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资源教师或特殊教育班。
目前我市0-9岁残疾儿童保持在1400名左右。由于师资力量匮乏、设施缺乏、政策不完善等原因,除了康复机构以及部分学前班愿意接收一些残疾儿童外,学前特殊教育机构资源稀缺。为此,《规定(修订草案)》新增了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并要求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学前教育部。
就业保障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规定(修订草案)》细化了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相关信息提供责任,要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提供残疾人、伤残军人就业信息;并对按比例就业公示的责任部门和公示期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相关条款提出,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规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生活保障
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
为了落实国家、省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详细规定了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规定(修订草案)》将相关制度予以固化。对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规定(修订草案)》提出,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以患孤独症、脑瘫症人员为教育对象的,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2倍。
《规定(修订草案)》根据我市实际,对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费用代缴作了规定,同时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残疾人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按照规定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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