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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残疾人,须投保职工保险,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5-07-29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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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公告称,自今年元旦起,企业要想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给残疾职工上“职工养老险”和“职工医保”,而不能再用待遇低的居民养老险或新农合等来“凑数”了。
  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有的用人单位只是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情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亟待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提高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这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经向人社部了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由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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