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根据《通知》,就业的台籍人员可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对于离开厦门的台籍人员,《通知》规定,在厦参加社会保险的台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厦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本人社会保险关系一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批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台湾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台籍人员,在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此外,按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的台籍人员失业后仍居住在厦门的,可按《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后离开厦门的,参照外来员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3000台胞在厦登记就业
目前,在厦就业在册的台籍人员共3000多人,其中男性占80%,女性占20%;51岁以上占10%,41-50岁占30%,31-40岁占40%,30岁以下占20%。
据悉,这些台籍人员主要分布在台资、独资、外资企业中的电子、光电、制造、房地产开发、银行、保险、贸易等行业,主要从事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业务管理、投资经营等工作,近1000人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