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办流程:
1. 参保人员怀孕后持有关证明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2. 参保人员持《生育服务证》于妊娠12周内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生育保险的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
步骤1:实施妊娠诊断;
步骤2: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
步骤3:网上核验《生育服务证》;
步骤4:办理完成妊娠登记。
3. 妊娠登记成功后,参保人员可在医院即时进行产前检查费联网结算。
二.经办须知
1. 参保人员在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1) 参保人员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原件
(2) 本市乡镇、街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
(3)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2. 参保人员因下列原因不能在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的,须到用人单位参保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1) 参保登记个人信息不符;
(2) 参保或缴费异常;
(3) 持有非本市开具《生育服务证》。
3. 参保人员在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1)《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生育保险专用章)原件;
(3)妊娠化验单原件;
(4)《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