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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颁布补助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方案

2012-03-10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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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印发关于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的办法,规定按照教年给予相应的补助,根据教年的长短分别设定了不同的补助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500元。

日前,南宁市政府印发方案,将采取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基本做法为:按照从教年限长短给予不同标准补助,从教年限越长补助标准越高。

方案中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南宁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参保缴费标准如何确定?10月14日,记者从南宁市有关部门了解到,补助标准方面,按照从教年限的长短分别给予了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文件给予他们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优于其他的农村居民。补助标准最低设置为:从教1~5年的,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补助,这个标准也是国家现行的新农保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从教时间长的人员,将从优给予补助。比如,从教21年以上(含2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补助;从教16~20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补助;从教11~15年的,给予每人每年900元的补助;从教6~10年的,给予每人每年700元的补助。

参保方式上,被辞退、清退或自动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落户在农村的,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户在城镇的,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个人自愿且有经济承受能力,经本人申请,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教学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完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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