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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青岛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约为810万

2017-05-0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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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青岛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从哪一年实施的 答:市内四区200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五市三区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行。<br />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2月1日青岛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创新实施具有青岛特色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青岛元旦起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建立全民补充医疗保险  制定《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和特殊医用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目录》,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之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或者医用材料,以及依托医保定点的专业化检验检查机构实施的精准诊疗项目等,在专家论证、谈判准入的基础上纳入目录。参保人根据临床需要使用特殊药品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符合门诊慢性病管理的临床必需的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相关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鼓励建立团体、个人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了3种补充医保模式: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补充医疗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各类经济行政组织以及老年居民、少年儿童、工会会员、贫困人员等群体,在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参加各类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宜产品,通过推进健康风险与财富管理降低发病率和住院率,提高保障水平。参保人可利用个人医保账户资金自愿投保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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