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指的是扣除由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之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自主确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指的是应发工资,包括应当由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在内。
一.病假工资如何支付?
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二年6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六个月以上,其救济费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和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详见劳保条例第十三条、十八条。
半日工作、半日休息、两个半天折合一天计算。超过六个月病假工龄不算,回企业工作前后工龄合并计算。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南京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南京病假工资包含扣除个人社保。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