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条款有哪些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条款中包含有产品可以保障的风险情形,以及产品免责条款中不能保障的事故。其中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因驾驶或搭乘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则是对于被保险人在驾驶或搭乘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日内伤残的,我们按约定给付赔偿金。
烧伤保险金所对于被保险人因驾驶或搭乘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二、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有以下相关内容不能保障: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是被保险人保障期间发生了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将会到此终止。而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公司将会向投保人退还当前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