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心人寿爱鑫红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基本信息
这款爱心人寿爱鑫红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承保年龄是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在这个年龄范围内的人群都可以投保;交费方式为一次性趸交,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另外,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5年,保险公司对这5年内被保险人出现的符合条件的情况承担保险责任。
二、爱心人寿爱鑫红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保障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和合同的现金价值这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当到达年龄为 18-4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60%;当到达年龄为 41-60 周岁时对应系数
为 140%;当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 120%。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
2.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三、爱心人寿爱鑫红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爱心人寿爱鑫红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投保案例
以40岁,一次性交清10万元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为108980元的40岁王先生为例,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小王,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王先生本人。如果王先生43岁时不幸遭遇车祸身故,其儿子小王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4万元,同时合同效力终止;如果王先生在保险金期届满时仍然生存,其本人将获得108980元的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