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阳光随行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一、不保什么(免责条款)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随行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果是因为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再次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该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重提、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等待期出险怎么办?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随行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180天,在180天的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又或者是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该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或者是因为意外伤害导致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就不受等待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