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附加定期寿险保障内容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限:10/15/20/30年、至55/60/65/70周岁;
犹豫期:10天;
宽限期:60天;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1.1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百年附加定期寿险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 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三、百年附加定期寿险保险金申领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①理赔申请书;
②保险合同;
③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④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⑤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殡葬证明;
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⑦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