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免除有哪些?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要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要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要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要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