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10月23日讯,回忆起三年前,湖北秭归县梅家河乡的谭大伯仍然难掩悲痛。2014年8月,谭大伯的妻子前往医院看病,途径水库时不慎落水身故。
妻子突遭意外,对当时正在浙江温州打工的谭大伯来说犹如晴天霹雳。由于天气炎热,当他辗转赶回家中时,妻子已由当地村委会及亲友安葬。“妻子操劳了大半辈子就这样走了,我都没能见上最后一面。”
三年后,谭大伯在家收拾房间时,意外从柜子中找到了一份妻子生前购买的保单。原来,妻子前些年在浙江务工时,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在浙江为自己购买了2份两全保险,保费共计2.5万元。事故发生距今已有3年时间,并且保险购买地点不在湖北,还能理赔吗?拿着已经微微泛黄的保单,谭大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拨打了保单上的客服电话。
据了解,这份两全保险责任期为5年,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切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则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立刻与谭大伯取得联系。按照相关程序,理赔申请人应在保单购买地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谭大伯身在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相关资料也有待收集。
随后,在两地保险公司密切配合下,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谭大伯,先后走访了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10余次,缜密调查事故细节,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协助收集相关资料。
经多方核实认定后,确认谭大伯的妻子意外身故属于保障范围。在提交完整理赔资料后不到一天,保险公司就将理赔金5.48万元支付到了谭伯的银行账户。
虽然最终谭大伯拿到了理赔款,但在此还是提醒如下两点:
1、购买保险后,一定要将保单存放位置、所购保险种类告知亲人,以免发生类似情况遭此波折。
而且,如果购买的是重疾险,家人不知情的状态下,一旦被保险人因大病重病发生昏迷等需要救治时,保险不能起到既有作用:即第一时间按照约定保额进行赔付,家人不可能及时拿到那笔钱用作救治!
2、被保险人身故后,如果在5年内还没有申请理赔,很可能就再也拿不到那笔钱了。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而且,即便在5年的期限内,能不能确定被保险人发生的风险属于保险责任也很重要!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这件事也提醒了广大保险消费者,保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购买保险后还须妥善保存保单,同时也需要告知家人保单的存在,以免发生事故后忘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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