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奥迪车出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却接到拒赔通知书。
驾他人奥迪撞上河边栏杆
郭某驾驶王先生的奥迪车,到一家迪厅娱乐时,与人发生争执并引发冲突,见自己处境危险,郭某连忙打电话叫来庞某等同事。庞某等人将郭某接出后,又遇到冲突一方追打。慌乱中,郭某乘出租车离开。庞某在逃跑时,将郭某所开的奥迪车开走,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河边栏杆,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事发当日,郭某因不知道车被谁开走而报案。
根据车辆的受损情况和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定损为38万多元。因保险公司拒赔,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修车费等相关费用,理由是: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签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依法向其告知保险公司所称的免责条款。
两审法院均未支持奥迪车主
此案经过两审,两级法院均认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车辆,获其授权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除此以外,未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因其他原因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均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该保险公司以庞某未经王先生允许,驾驶保险车辆出险为由,主张免责,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案有两个争议点。
争议1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
在保险单“明示告知“一栏中,第3条规定: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pa18Auto/carInsuranceApply.do target=_blank alt=>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之部分。在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其中第(二)款的规定是: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在与王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在保险单中及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示;而且在一审诉讼中王先生也将保险条款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王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应当知晓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
争议2如何判断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被保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车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因其他原因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均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案中,在车辆出事当天,保险公司曾作了询问笔录。从这个询问笔录,可以认定,王先生承认事后才知道车是庞某开的。
在王先生的询问笔录中,询问人问:“你当时知道该奥迪车是谁开的吗?“王先生答:“当时不知道是谁开的,是事故发生后郭某和我说是公司的庞某开的,郭某说当时以为让别人抢走的呢?事后才知道是公司庞某开的。“
在郭某的询问笔录中,询问人问:“事故发生前,你是否同意庞某驾驶此奥迪车?“郭某说,“我当时不知道是谁把该奥迪车开走的。“
在庞某的询问笔录中,询问人问,“事发之前,你开奥迪车经过郭某同意了吗?“庞某答,“我当时也没有和郭某说、也没有经过郭某同意,就把车开走了。我觉得我和郭某关系很好,才把车开走的。“询问人问,“你平时开过这辆车吗?“庞某答,“没开过。“
法院案件显示得不到理赔的几类情况
一、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有的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如:有的将家用小轿车用于赢利,即所谓的“拉黑活“,如果车辆出现受损或被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二、驾车人饮酒
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应注意法律上的“饮酒“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饮酒“概念不一致。根据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因此,当酒精含量小于20mg/100ml时,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三、没附加投盗抢险
车辆在维修场所被盗,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附加投盗抢险,保险公司不赔偿。但车主投了盗抢险种,在维修场所车辆被盗,应当适用盗抢险中的特别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
来源:《北京日报》